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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近日接獲高雄市大社區陳先生來電詢及,若於103年分別贈與已成年的兒子及女兒現金各220萬元,是否免稅?


該分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:「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。」係指每一贈與人」每年享受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,並不是每個受贈人得扣除220萬元。

故陳先生103年贈與總額440萬元,扣除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贈與淨額為220萬元,再乘以10%稅率,則須繳納贈與稅額22萬元。


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,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將竭誠為您服務。【#099】

新聞稿提供單位:鳳山分局 職稱:稅務員 姓名: 林昭君
聯絡電話:(07)7404001 分機:58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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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永慶-陳韋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