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親愛的朋友,買房子除了挑仲介公司的品牌之外
業務員的品格更是重要
我相信在每一個行業都會有好人、也有壞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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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付出去的金額都要保留憑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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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仲吞45萬 東森房屋拒賠
稱沒斡旋金收據 「應負連帶責任」
【李定宇╱新北報導】
新北市一名消費者去年欲購買中永和房屋,交付四十五萬元斡旋金給東森房仲業務談購屋,但業務收錢後未提供收據,之後人也跟著消失,消費者找上東森房屋要求賠償,東森房屋認為口說無憑,且是業務私人行為無法賠償。消保官表示,依《民法》規定,東森房屋應連帶負賠償責任。
在銀行任職的官姓男子,因工作關係認識辦理房貸業務的東森房屋組經理謝昌佑(四十九歲),去年三月開始,官男欲購買中、永和地區房屋,委請謝男洽談該區域五處房屋,分四次交付共四十五萬元斡旋金,當時官男曾向謝男要求提供收據,但每次謝昌佑均表示擇日再補。
稱讓法院來定奪
去年九月,謝男開始不接電話,官男無法聯絡到人,直接找上謝男任職的東森房屋中和四號公園加盟店要求返還斡旋金,但東森認為是雙方私下交易不願賠償,官男不滿告上消保官,他向消保官表示,謝男當時任職東森房屋,「東森應該出面解決!」雙方經協商後無法達成和解。
東森房屋中和四號公園加盟店長陳毅表示,去年過完年後,謝男就很少再進公司,且官男雖然表示交付四十五萬元給謝男,但官男卻無法提出交付的證明,「口說無憑的狀況下,我怎麼可能賠?」他說,希望官男能提刑事告訴,「讓法院來定奪如何賠償。」
消保官:應賠償
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表示,依《民法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當時謝男仍為東森房屋組經理,雖私下詐騙屬個人行為,但詐騙內容與該工作性質相同,因此認為東森房屋應賠償官男。
斡旋金交付安全守則
.尋找合法設立的房仲業者
.與房仲業者簽訂不動產買賣仲介委託契約書
.確認業務員有代表房仲業者的權限,避免與業務員私下交易
.繳納斡旋金時,應向業務員索取由其具名的收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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